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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教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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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教分离――在宪法中
美国法律一项让人尊重原则是“政教分离”。开国元勋在建国初期将此原则纳入美国法律时的初衷以及此原则在今天实践中应该具有的意义,已是面目全非。这些争论源于基要真理和信仰价值的不同观点。

“政教分离”这个词在美国宪法中不是很清楚。相反,宗教和政府的关系在宪法中只有三处提及。第一处,在第六条第三部分说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资格不应该要求任何宗教性考试。另外两个关于宗教的宪法在第一个修正案中提到。第一个,叫做“权力机构条款”,规定政府不应该制订任何关系到宗教机构的法律。第二, 叫做“自由行使条款”,规定政府不应该制定任何法律来禁止宗教自由的行为。


政教分离――对《第一修正案》的解释
众人皆知的短语“政教分离墙”实际上是指1802年托马斯杰弗逊总统在信中描述《第一修正案》的功能时所用的一句短语。至到75年之后,当美国最高法院声明它“几乎”是对第一修正案的权威解释时,这句短语才成为美国法学的一部分(但之后仍然受到摩门教实践包括一夫多妻制自由的干扰)。自从1947年以来,法院决定第一修正案例时频繁使用这个短语。

在最低限度上,政教分离意味着美国不像一些中东国家一样是神权国家。美国人不相信国家领袖的统治具有神圣的权力和力量。它也意味着教会和政府都是单独的机构,两者互不干涉内部事务。政府不参与决定教会领袖,作为教会领袖也不会在政府部门任职(尽管作为普通公民,按他们的能力可能被选举或任命担任政府职务),在英国是这样。另外,1947年爱维森和学校董事会一案之后,美国最高法院开始坚持政教分离意味着宗教观念和政府行为实质上不应该有任何接触。


政教分离――今天的辩论
尽管最高法院目前对政教分离的立场是保护那些少数宗教信仰或无信仰,它常常让占多数的信仰觉得他们的宗教自由受到侵犯。它也深深困扰着那些相信信仰是必要的,或者至少有益于道德和法制生活。随着这些年来政府角色的扩张,法院的立场也愈加变得有争议。因为政府涉及到今天社区生活的许多方面,从维持公立学校制度到管理众多社会福利,在政教之间树立一堵严格墙的观点把宗教推到公众生活的边缘。很多美国人相信这个结局并不是开国先辈们的初衷。


政教分离――不同的解释
关于法院应该如何解释宪法中对宗教的极少提及和现今如何应用,有两个思想主流学派。

  • 最初的理解和意图。一些美国人相信法院应该尽力识别宪法和《第一修正案》的起草者当时的意图,并将此意图应用在今天的环境中。他们辩论说这是人们通过法律程序制定的国家法律,只有通过对宪法修正案才能改变。这个观点倾向于政府向宗教作出更多让步,因为无可置辩地,当宪法和《第一修正案》被采用时,政府承认并尊重宗教信仰,并对美国人宗教的天性非常宽容,包括公共场所祷告和阅读圣经。

  • 道德理解和意图。另一些人辩论宪法反映了某些普通道德原则,法院必须尽力把它诠释成现实,必要时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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